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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此后缴存时,如果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没有变动,只需按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如果因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基数调整、补缴等原因致使缴存人数或者缴存金额有变动的,应将变动后的缴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按变动后的缴存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受托银行在扣款过程中,单位缴费卡对应的账户中如无款项或者无足够款项的,视为扣款不成功,单位必须及时补足款项。
  第十六条 (基数调整)
  公务员月基本工资发生变动后,住房补贴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与公积金年度调整时间一致: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基数调整经确认后,单位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补缴)
  单位因漏交、少缴或者缴存不及时等原因需要为公务员进行补缴的,可以办理补缴手续。单位将补缴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按单位提交的补缴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第十八条 (催缴)
  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补贴的,应在接到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后,按时足额缴存。
  第十九条 (计息)
  住房补贴自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之日起,由市公积金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方式和存储利率计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

第三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以提取其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调离本市:
  (五)出国定居;
  (六)辞职或者被辞退。
  依照前款第(三) (四) (五) (六)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同时注销公务员的住房补贴账户。
  公务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 (提取审核)
  公务员要求提取其住房补贴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提取申请,由所在单位办理提取审核。单位应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提取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单位同意公务员提取的,应将经核定的提取证明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确认。
  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没有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提取审核的,个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使用条件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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