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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 (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 (账户启封)
  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被封存的,在单位为其计发住房补贴时,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启封。单位将启封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启封。
  第十二条 (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补贴的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单位信息变更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缴存住房补贴的公务员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个人信息变更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缴存额计算)
  公务员住房补贴月缴存额按本人上月基本工资(缴存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缴费方式)
  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实行缴费卡方式。单位与受托银行签订缴费卡委托协议后,缴费卡专项用于缴存住房补贴,不能用于他途或者提现。
  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在进行有关业务操作后,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在缴费卡对应的帐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由受托银行定期从该帐户中扣款到市公积金中心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正常缴存)
  单位应于发薪日后5个工作日内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单位首次缴存时,应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将缴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按单位提交的缴存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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