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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沪委办发 [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 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 (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 (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 (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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