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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5、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6、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签订时间必须在工地公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季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以下施工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2)外地进榕施工企业。
  2、工资保证金额度。施工企业资质在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
  已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3、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施工企业应在福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4、工资保证金使用范围。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
  5、凡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在预存工资保证金后二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外地施工企业从进入我市承揽第一个工程项目业务起,应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束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6、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审验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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