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
为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2、凡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榕政办[2004]203号)文件规定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施工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劳动者考勤记录等内容。总承包企业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