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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改[2003]95号)


各区县房改办:

  为配合兄弟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展,规范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职工及配偶按规定要求申报在本市住房方面有关情况,需本市房改部门确认的,由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外地职工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向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表”。
  外地职工配偶无本市常住户口但外地职工或其配偶曾在本市工作的或外地职工配偶无本市常住户口但正在本市工作的,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表”。
  住房情况应当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如有不实,申报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申报人办理确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表;
  2、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的户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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