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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名称:            电话:
  税务登记号:           银行帐号:
  单位:元

┌────────────────────┬────┬──────┬────────┐
│         项目         │ 行次 │企业申请数 │税务审核数   │
├────────────────────┼────┼──────┼────────┤
│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  1  │      │        │
├────────────────────┼────┼──────┼────────┤
│  其中:综合利用产品应税销售额     │  2  │      │        │
├────────────────────┼────┼──────┼────────┤
│当期销项税额              │  3  │      │        │
├────────────────────┼────┼──────┼────────┤
│其中:综合利用产品销项税额       │  4  │      │        │
├────────────────────┼────┼──────┼────────┤
│当期进项税额              │  5  │      │        │
├────────────────────┼────┼──────┼────────┤
│  其中:综合利用产品进项税额      │  6  │      │        │
├────────────────────┼────┼──────┼────────┤
│当期实际已纳增值税税额         │  7  │      │        │
├────────────────────┼────┼──────┼────────┤
│                    │  8  │      │        │
│  其中:综合利用产品已纳增值税税额   │    │      │        │
├────────────────────┼────┼──────┼────────┤
│当期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       │  9  │      │        │
├────────────────────┼────┴──────┴────────┤
│申请单位盖章:             │税务所意见:              │
│                    │                    │
│                    │                    │
│                    │                    │
│                    │                    │
│法人签章:               │分局意见: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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