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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重点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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