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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审核”两个字。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技术经纪人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分立、合并、歇业或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原有内容。

  第二十七条改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原有内容。

  第三十一条改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到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办理认定手续后,应将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证明报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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