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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4、 高技术产业发展建设项目: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形成,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层次,满足市场需求,而安排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七条 要求申报项目的单位应认真填写《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附件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银行答署意见,并经市计委(计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省计委。

  第八条 省计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后,编制年度高技术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认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情况下,下达年度高技术项目计划。

  第九条 限额以上的项目应编写可行性研究(附件三),并由主持部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经批准后列入高技术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省计委是高技术项目计划的编制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编制年度高技术项目计划。

  2、 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3、 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过程,并会同项目主持部门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一条 主持部门是指各市计委(计经委)和省级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立项原则、选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审查后上报省计委。

  2、 按要求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向省计委上报论证意见合肥市相关材料。

  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要求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半年度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计委。

  4、 经省计委同意后,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将项目的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计委。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具有高技术产业化能力的法人单位,其主要职责:

  1、 按高技术项目计划的立项原则、条件及程序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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