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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计委(计经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省地属企业:
  为推动我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国家计委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开展高技术发展工作的实际,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年9月20日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效地组织实施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计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术项目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指导性计划。

  第三条 高技术项目计划是在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下编制的,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宏观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手段,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通过高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升级,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省国民经济整体素质。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立项程序

  第四条 编制高技术项目计划的原则:

  1、 宏观导向性。从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出发,通过项目的提出和实施,带动高技术产业成长和熟读业的发展,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 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先进地位,并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

  3、 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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