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验收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作出鉴定验收意见。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
  项目主持部门应对提供的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并将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补助,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高技术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项目主持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按时将符合要求的省高技术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项目申报单位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补助项目名单,经省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持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及时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项目主持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承诺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若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发改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高技术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持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发改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