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把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由与项目单位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科学、公平的原则,择优列入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省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至第十条要求;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全、有效;
(三)项目实施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未列入其他省级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按要求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鉴定验收资料,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项目主持部门在核实情况后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委托项目主持部门进行鉴定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