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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持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五)接受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省发改委根据《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明确当年度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改委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第九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具有专利、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生产许可;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
  (三)创新能力项目应在行业中有优势的、扎实的研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基础和所需的基本设施,以及一支人才素质较高的队伍,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四)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集中度高,拥有一批骨干高技术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当地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并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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