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已初步形成产业优势和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以重点发展具有明显特色和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技术产业为目标,逐步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发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是指以扩大高技术产业规模和推进信息化为目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并提升现有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发改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
(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四)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持部门是指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及省级有关部门。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持责任。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省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持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持部门。
项目主持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申报省高技术项目的有关工作,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定期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改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申请省高技术项目的法人单位。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