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
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