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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为补充的多种评价方式并存的评价模式。

  (一)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社会化鉴定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岗位或服务岗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要求,在企业内部采取工作业绩和现场工作能力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三)直接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可由企业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职业技能竞赛认定。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高级工的考评方式由各地、行业根据自身实际和现行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权限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式的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行业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实施鉴定工作。

  1.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能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考核鉴定是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包括考核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技术革新、传授技艺、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答辩等内容。具体做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免理论考试。

  2.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由企业制定考评方案、考评试题,按隶属关系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考评职业(工种)已有国家题库,应在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同时对试题及企业是否具备考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被确认的考评方案要在企业中张榜公布。整个考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组织实施。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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