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所在单位行政管理费中支出。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应当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会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发限期改正书。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会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