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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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