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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将社会化管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市级以上劳模纳入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通知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将社会化管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市级以上劳模纳入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通知
(穗退管字〔2006〕2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抗战老战士)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他们曾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照顾,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社会化管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包括抗战老战士)和市级以上劳模纳入特殊困难救助范围,按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退管字〔2005〕5号)中的“统筹救助对象的统筹救助标准”给予特困救助,所需资金从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困救助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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