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琼府〔2006〕46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及《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查清近10年来全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
二、农业普查的对象为我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四、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时期标准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为2006年12月31日。
五、在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和普查填报登记期间,将由各级普查员按普查方案规定登门入户对农业普查对象逐一进行登记核实,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必要时,普查员可依法查阅普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原始资料。
普查员必须佩戴由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证》。
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对在普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严禁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