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对外开放是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途径,要继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和地勘单位到境外尤其是东南亚地区开展地质勘查和开发的互利合作,推进地质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六)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决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省政府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协调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省水务局、省地税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十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责,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采矿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责任体系。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和完善我省矿业权设置与出让、转让审批相关的政策,稳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十八)科学编制地质工作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地质工作专项规划明确我省地质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我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科学编制《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海南省地质勘查规划》、《海南省海洋地质勘查规划》及《海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省级专项地质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市县地质矿产资源规划》也要纳入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