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地勘单位、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省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其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我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资源税等资金来源为基础,设立海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积极进入地质找矿领域。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地质勘查基金中省财政资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按国家规定比例省级分成的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实现地质勘查基金的滚动发展。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省和市、县的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省政府将制定《海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机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地质勘查开发机制。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省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通过基金的风险找矿运作和找矿突破,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国有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等参与除国家明令限制以外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十四)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针对海南海陆结合的地质地理条件,积极开展我省陆地深部、浅海海域重要成矿区带地质科技攻关,大力推进找矿方法和勘查手段等关键技术的创新,加速地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基础地质研究和勘查找矿水平。认真研究解决人才教育培养问题,选送骨干人才深造培养,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地质人才。注重发挥现有地质专家、技术骨干作用,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人才。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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