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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八)发展矿产资源深加工产业。运用经济、政策、法律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海南优势矿产资源采、选、深加工一体化。在石油、天然气、黄金、水泥及矿泉水等矿产加工基本形成稳定产能基础上,重点发展锆、钛、石英砂、铁、钴、钼、铝等矿产的深加工。根据矿床开发加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新设锆、钛、石英砂、铁、钴、钼、铝等采矿权,原则要求在本省配套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控制现有无深加工能力的锆、钛砂矿企业开采规模,鼓励上述矿种在精选后,进行深度物理、化学加工;鼓励发展石英砂多用途的加工与深加工,适度控制大宗平板玻璃用初级砂开采规模。加强矿山地质工作,积极开展低品位、高硫铁矿选矿技术、高砷高碳难选冶金矿选冶技术、锆钛砂石英砂伴生矿有用组分分离技术等矿产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提高选冶综合回收率。根据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制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循环利用资源、有利于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矿业权出让政策和投融资、税费优惠办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九)建立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新体制。今后政府资金主要投入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大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包括基础性地质调查、公益性社会服务和战略性矿产前期调查等;商业性地质工作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企业等社会资金来承担,勘查成果由出资者依法处置,并取得投资回报。逐步形成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十)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的要求,理顺体制,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从事我省基础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勘查及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要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并通过项目联系取得中国地质调查局对其业务指导。将我省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

  (十一)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质勘查局(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局)、核工业海南地质大队等国有地勘单位已完成属地化管理。今后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地勘队伍分散、功能重叠的问题。通过政策扶持,做大做强我省国有地勘单位,鼓励其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或战略协作,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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