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今后和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指导地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地质工作
(一)加强地质工作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经济建设的全过程,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几十年来,地质工作为海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人才缺乏、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加强地质工作,对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对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对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地质事业发展与对外开放。深化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和商业性地勘队伍的建设。超前部署和开展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勘查,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积极参与能源矿产勘查与开发。积极参与和支持南海海域的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探、开发与研究,提供前沿性服务;支持海南岛西部油气的勘查和地热及油页岩(含煤)勘查、开发工作;鼓励省内外投资者在海南注册企业,从事海洋能源勘查开发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