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调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接抽调市委管理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应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项目,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下达计划;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项目,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委办局统一下达计划,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调训。
第二十九条 推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邀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培训机构应组成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培训任务开展需求调查,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和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建立教育培训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和干部个人的考核。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单位及干部个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电子档案,实现即时查询。
第三十一条 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坚持任职培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把参加任职培训作为民主推荐的资格条件。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向上级呈报请示时,必须附前五年参加培训情况。
第七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干部在五年内未列入集中脱产培训计划的,可以提出培训申请,干部所在单位须予以解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干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党委(党组)不研究、不上会、不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审批。确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情况,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同时上报培训计划,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对任职一年内未完成培训的,给予通报批评。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