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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组织专职教师定期参加境内外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保证教师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施教能力。注意加大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以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定期到党校、行政学院(校)授课的制度,形成推动中心工作和加强干部培训的联动机制。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库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维护,实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学好用好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研究和组织编写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教材,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课程指南。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加大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将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实践、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典型事例编写成案例,应用于教学。

  第二十七条 干部全员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在线学习等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研究制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定额和标准,规范经费管理,加强效益评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重点培训项目的培训经费。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下达调训任务,对重点对象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调训计划要求抽调干部参加培训,确保组织调训任务的完成。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调训期间,干部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出国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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