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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社会培训机构进入干部教育培训市场的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办法,评估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向社会公布获得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录。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竞争,承担一部分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使之成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围绕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加强教学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围绕学员满意度、学员反应、学习效果、培训后行为改变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确定一批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市情教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教育基地,作为现场教学点,开展体验式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逐步建立体现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具有首都特点的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师资、教材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一批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北京市情和干部教育培训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实行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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