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和在职自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或课程,干部可根据培训“菜单”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内容和时间。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施教机构共同做好培训的管理工作。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首都教育资源优势,以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其他培训机构为扩展和补充,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根据现代干部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教学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组织、宣传和人事部门要与党校、行政学院(校)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在理论培训、教学计划、队伍建设、学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学院(校)应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指针和基本要求,不断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坚持以干部培训的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布局,创新培训内容,规范班次设置和学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式教学,加大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比重。
引入团队学习、行动学习、互动学习等现代学习理念,加强学习团队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严肃培训纪律。
市委党校要建立健全指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党校在教学研究、班次设置、课程规划、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党校师资培训。
第十七条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定位,突出特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各级各类干部的岗位培训。以短期强化培训为主,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鼓励以“校企合作”的模式,开展定制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