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承担部分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五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区县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中,各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提供人均2周以上的脱产培训量,干部在线学习每年提供人均1周以上的培训量。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第十条 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在线学习、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其中,干部所在单位每年须组织不少于3天的全员岗位培训;对新任职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须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要围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围绕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干部管理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干部胜任能力模型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管理能力为导向,积极探索增强党性锻炼和正确工作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实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提高能力的有机统一。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以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重点提升贯彻科学发展观、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处理利益关系和务实创新的能力。科级及科级以下机关干部重点提高依法办事、公共服务、学习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基层干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的目标,重点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执行政策、谋划工作、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的本领。党务干部要着力提高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