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在市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市委、区县委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组织实施市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示范培训。
市纪委负责干部党风廉政和党的纪律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抓好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市委统战部负责党外干部、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市委各部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干部调训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本系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市级机关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其他干部的示范培训。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统一要求和部署,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单位同时做好本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区县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有关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干部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