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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
2006年9月13日

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新形势,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首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整体推进,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将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模式,推动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为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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