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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6〕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7号)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发挥科技进步在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一)重视和支持科技工作。市县政府要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予以重视和支持;要把科技发展目标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每年要定期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科技工作,解决科技工作的实际问题。各市县要成立科技、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相关部门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形成科技工作的合作和联动机制。

  (二)落实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从2007年起,将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推动乡镇领导任期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促进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科技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市县科技进步。“十一五”期间,争取全省多数市县通过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二、加强机构和职能建设

  (三)加强科技管理机构建设。全省市县要设置统一的科技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要合理设置,要稳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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