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是消除碘缺乏病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对落后的地区,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的指标,研究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碘缺乏病宣传教育、小盐田的关停并转和盐农安置等工作,促进全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平衡发展,确保全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拟订防治规划和方案,组织碘缺乏病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防治科学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的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合格碘盐的普及率。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保证每学期都能开设“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一堂课”。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之中。
(三)依法管理,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海南省盐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净化碘盐市场,确保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