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琼府办〔2006〕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自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卫生防疫人员的共同努力,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碘盐覆盖率从1995年的40.5%提高到2005年的77.6%,8-10岁儿童的甲肿率从1995年的15.2%下降到2005年的8.0%。但我省的防治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全省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不懈地抓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快碘缺乏病防治进程。
(二)总目标。
1.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2.到2008年,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未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要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