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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开发区)环境违法问题。
  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园区(开发区)内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坚决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干扰、阻挠环保执法的地方保护政策和规定。对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全面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查找、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强制停产整治。
  (五)集中整治医疗、三产和“十五(土)小”等行业环境违法问题。
  加大对医疗、三产等行业违法排污单位的整治力度,对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超标排污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进行限期治理。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的小石灰窑、小石料加工厂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力、出现污染反弹的地区,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进度安排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6日-7月15日)。
  按照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查处的范围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明确解决时限。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并于7月15日前将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以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10月20日)。
  组织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8月10日前将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9月10日前将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城市大气污染整治情况以及医疗、三产和“十五(土)小”环境违法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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