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退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由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和“经核实与原件相符”印章,可与原档案同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退管工作机构应制定档案查阅、外借管理制度。查阅、外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档案跨县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的县区退管工作机构开具《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4),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的方式转递至迁入地的县区退管工作机构。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第八章 统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和全宗名册案卷目录登记簿。
第三十条 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填写阅档登记簿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项登记、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填表人要签名盖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目录
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登记表
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档案交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