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档案由其他方式管理的,由本人按户口所在地向县区退管机构申请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经退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可自带档案移交,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退休人员应自带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养老金发放证明和《退休证》,由本人亲自到退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退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和核对档案内容后,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和县区退管工作机构经办人应签订《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档案交接书》(见附件3),退休人员和退管工作机构各执一份。
第五章 管理和保密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档案统一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依照制度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区退管工作机构在接收退休人员档案后,要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录入退休人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信息,生成档案编号,根据档案编号次序将档案归入库房,科学系统地排列和摆放档案。
第二十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出国不归、失踪或死亡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原退管工作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存放于专柜中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档案被盗、丢失或泄露,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减少损失。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退休人员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退管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查阅登记表,由管理人员取出档案后在阅档室查阅。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者经退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管理人员对借阅归还的档案要及时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须立即追查并报告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