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四)做好档案统计,及时、准确地对收进、移出、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每半年和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五)延长档案寿命,改善档案的存放条件,提高档案的修复技术水平。
(六)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档案移交工作。交接时列出移交清册,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后须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第四章 整理、移交和接收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移交前,企业应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见附件1)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编制《 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登记表》(以下简称《档案移交登记表》,见附件2)。
(二)装订成册的档案应完整、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标明材料形成日期,并按顺序编页。档案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墨水、黑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三)档案材料应以原件存档,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存档外,其他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四)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要出具证明,注明缺少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接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移交登记表》和已装订成册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派专人送达县区退管工作机构,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二)各县区退管工作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应严格审查每份档案内容是否齐全,目录记载与档案材料内容是否一致,装订是否符合规定。在认真核对每份档案内容和卷数后,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企业和县区退管工作机构经办人必须在《档案移交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和退管工作机构各执一份。
(三)对企业已经按照目录分类装订的档案,退管工作机构接收后无须重新分类装订;对档案材料散放在档案袋内的,退管工作机构应要求企业分类装订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其档案由县区、街道(乡镇)管理的,由县区、街道(乡镇)办理档案移交,具体办法参照第十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