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档案库应该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库房应与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隔。
第七条 档案库面积按照每千卷档案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
第八条 档案库须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防火、防潮、防盗等设备,采取积极的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温度以14℃-24℃为宜,相对湿度以45-65%为宜);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无关物品,严禁在库房吸烟和把明火带入库房。
第九条 退休人员档案库的建设、管理费用应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章 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 退休人员档案由接收退休人员的各县区或街道(乡镇)退管工作机构管理,接受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和省、市退管工作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接收、鉴别、整理、保管档案;
(二)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四)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五)办理其它涉及档案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履历,应报市退管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二)防止档案的损失,了解档案的损坏原因和规律,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损坏档案的不利因素和影响,把档案的自然损坏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