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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反映。

  联 系 人:张 勤

  联系电话:020-83196247   传真:020-83196247

  电子邮箱:dsmcr@163.com; dsmcr6@yahoo.com.cn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人员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退休人员情况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库的设立与条件

  第四条 为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必须选择或建立符合标准的专门档案库。

  第五条 原则上在县区一级建立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在经县区级退管机构检查批准后,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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