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网站备案的通告
各互联网联网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网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网站备案工作。各单位(个人)接到此通知后,尽快指定专人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进行互联网网站备案。
联系方式:地址:林廓北路7号拉萨市公安局8F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805
联系人:李 乾 马晓天 联系电话:6248205
特此通告
附:拉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须知
拉萨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拉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须知
一、互联网备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备案范围
凡是在拉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拉萨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