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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次培训费补贴。

  4、失业人员和城镇户籍在职人员若再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

  5、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初级技工培训400元;中级技工培训600元;高级技工培训800元(其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只补贴300元);技师培训900元;高级技师培训1050元;创业培训600元。鉴定费按市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的60%补贴。

  6、随军家属的全免费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初级技工培训650元;中级技工培训1000元;高级技工培训1300元;技师培训1500元;高级技师培训1750元;创业培训600元。鉴定费按市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7、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能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应给予1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核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其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按参加培训等级相应补贴额25%的标准给予。但享受此项补贴后,再次参加高级(含高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社区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街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对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安置本市“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市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就业(介绍从事社区就业的除外),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且在岗工作满半年以上、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100元;介绍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补贴150元;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80元。

  2、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介绍本村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100元。

  五、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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