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招用大龄失业和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1)失业人员。
(2)随军家属。
(3)农村劳动力。
2、 补贴标准:以上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给予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给予随军家属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上述人员2人以上合伙创业的,对法定代表人按自主创业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合伙人按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下列本市户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
1、失业人员。
2、随军家属。
3、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4、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享受1次(不含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2、随军家属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和1次创业培训的全免费培训及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