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不含城镇在职人员)、职业介绍、劳动力市场专场招聘会的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就业工作奖励项目,适用范围包括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
十二、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十三、本通知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但符合穗就〔2005〕5号文规定、且仍在原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协议期限内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十四、本通知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4)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给予“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参照《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规定,按其应缴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3)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1、 补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