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穗就〔2006〕2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持本市有效《失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本市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及开展职业技能考评认定的单位。
二、享受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仅限于本市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必须经市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镇)行政区域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的所在街(镇)和就业所在地街(镇)的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审核确认)。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发现不符条件的,由所在区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区或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当月享受的就业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