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关于颁发《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安监管办字[2006]1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供电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规范煤矿供电、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供用电安全事故发生,现颁发《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电力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煤矿供用电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所有供电部门、煤矿。
第二章 供用电要求
第四条 供电部门应加快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保证我省煤矿供电的合理、可靠,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煤矿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其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均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其完善相关的法定手续后,供电部门方可对其供电。
第七条 年产60000t以上(含60000t)煤矿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两回路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亦可来自同一变电所不同的母线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