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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情况等,都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成人员要参加有关的政协例会,直接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组织的专项检查和调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对政协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邀请政协组织或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可委托市政协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研。
  支持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政府组织的重要外事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参加。
  五、进一步加强同人民政协的联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要确定一名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重要工作部署。根据有关规定,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出列席政府召开的相关会议。政协召开例会、开展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或通报情况的,应积极配合并认真听取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要与市政协办公厅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坚持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交流工作情况,开展联合调研。
  六、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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