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厅字〔2006〕2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24日
济南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
为提高全社会对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保障我市创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宣传内容
宣传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创模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对于提高我市环保工作水平,改变城市环境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二)我市4年来开展创模工作,实施蓝天、碧水、生态等环保“六大工程”的成效;(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创模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先进典型;(四)社会各界参与环保、参与创模工作的典型事例和对我市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的亲身感受;(五)督促有关单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二、工作安排
(一)新闻宣传。
1.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创模宣传专栏,介绍创模工作情况、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在重要版面、主要时间段刊(播)发创模宣传口号和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市广电局、市创模办、市环保局。
宣传时间:2006年7月-2006年11月。
2.协调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刊(播)发宣传稿件,宣传我市创模取得的成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宣传时间:2006年7月-2006年11月。
3.拍摄制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汇报专题片。
责任单位:市创模办、市广电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06年9月。
(二)社会宣传。
1.在机场、火车站、汽车总站、高速公路两侧和进出口等场所设立大型创模公益广告牌。在城区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物、各大广场、商业区、商业街等场所设立创模内容灯杆旗、路灯广告和公益广告牌,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均自行设立创模公益广告牌。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设立创模宣传栏和橱窗,张贴创模宣传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