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受理影响济南市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可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受理投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二)对县(市)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县(市)区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以便于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第二章 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应据实告知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被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影响发展环境的具体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投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投诉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能虚构、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诽谤他人。
第八条 投诉问题受理落实期间,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